
本案涉及原告Abros Sports International Private Limited在初步階段提出的商標爭議。該公司于2020年成立,并于2021年通過轉讓契約從其前任獲得“ABROS”商標權。其前任經營一家名為M/s Narmada Polymers的獨資企業,并于2017年構思和采用了“ABROS”商標。另一方面,被告被指控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他們的業務以“NEBROS”商標經營,并于2020年以擬使用為基礎注冊。
背景信息
被告在其運營的鞋類產品上使用“NEBROS”商標,原告聲稱這與其“ABROS”商標誤導性相似。在先前的判決中,法院限制了被告在特定州的商業運營和在線銷售,直至進一步的命令。然而,在進一步決定原告與被告之間臨時禁令問題時,盡管原告聲稱自2017年以來成功在鞋類市場上建立了“ABROS”品牌,并提供了多項商標注冊和多年來在該商標下的廣泛推廣活動的證據,法院卻偏向于被告,支持了被告的決定。
法院駁回了原告對被告臨時禁令的救濟請求,這是因為法院分析認為,被告在鞋類品牌方面比原告擁有更好的商標權,有關“NEBROS”商標的先前使用證據較為充分。此外,法院更傾向于支持被告,因為原告的前任主要從事鞋底銷售,并未作為鞋類品牌運營。
原告是一家印度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其起源可以追溯到由Anil Sharma經營的獨資企業M/s Narmada Polymers。Anil Sharma于2021年1月15日通過轉讓契約正式將“ABROS”商標權利轉讓給原告。隨后,原告積極參與鞋類產品的生產和商業化,提供各種產品,如運動鞋、涼鞋和拖鞋,適合男女各類人群。他們的在線運營通過成立于2020年6月的網站www.abrosshoes.com進行。
原告的品牌“ABROS”受到一個概念敘事的支持,其中字母“A”代表Anil Sharma的名字,“BROS”代表“兄弟們”,象征著家庭在企業中的參與。訴訟聲稱其具有可觀的銷售額和廣告營銷支出,這是其在市場上建立良好品牌的證據。被告,特別是Ashish Bansal和Shyam Ji Sharma,在“NEBROS”品牌下市場鞋類產品,原告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其與其注冊商標“ABROS”存在誤導相似之處,因此采取了法律行動。
另一方面,被告聲稱“NEBROS”一詞是從被告及其父親的兄弟關系中衍生出來的新詞,父親運營名為“Nice Footwear”的企業,是Ahmadabad地區最大的鞋類分銷商之一。由于父親的兄弟關系對被告有所指導,他們采用了字母“N”和“E”,并且因為他們是兄弟,因此創造了“NEBROS”這個詞。為了支持其立場,被告出示了Nice Footwear于2020年9月開具的發票,上面印有他們的“NEBROS”商標,早于原告提供的使用證明。在權衡便利性和商標法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偏向于被告,總體上認為在分析兩個商標及其在產品上的使用時,并沒有混淆和明顯的差異。
當事各方的主張
原告聲稱被告使用“NEBROS”商標構成對其注冊商標“ABROS”的侵權。原告強調了兩個商標之間的語音相似性,并辯稱其在市場上的先前使用。此外,他們強調他們在2020年和2021年的凈銷售收入遠高于被告的商標,顯示出在“ABROS”品牌名下對市場的更大影響力和認可度。
原告依賴于諸如Kaviraj Pandit Durga Dutt Sharma v. Navaratna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AIR 1965 SC 980和Amritdhara Pharmacy v. Satya Deo Gupta, 1962 SCC OnLine SC 13等各種法律先例,這些案例涉及到在分析有爭議的商標時考慮普通人的智力和不完全記憶的測試。強調的重點是,“ABROS”和“NEBROS”商標在語音上相似,并存在混淆兩個商標的可能性。
然而,被告駁斥了這些指控,解釋了他們商標“NEBROS”的起源。他們表示,“NEBROS”商標來源于個人和家族企業的關聯,證明他們沒有違反或造成誤解的意圖。他們強調他們的“NEBROS”商標在注冊過程中未遭到反對,表明商標管理機構認可其商標的獨特性。
他們還指出,原告的前任主要是鞋底制造商,而非鞋類制造商,其品牌“ABROS”在鞋類上的使用開始較晚,這清楚地表明被告誠實采用了“NEBROS”商標。他們還強調了“ABROS”和“NEBROS”兩個有爭議商標在視覺和語音特征上的差異。雙方律師的論點引起了對商標權利、先前使用確定以及顧客誤解可能性的詳盡法律分析的必要性。
法院分析
法院裁定,“ABROS”和“NEBROS”商標在聲音、外觀或結構上并沒有顯著的相似性。被告自2020年9月起使用該商標,早于原告在2021年的驗證使用。此外,原告聲稱其前任M/s. Narmada Polymers使用該商標的歷史使用未能得到證明,而被告對Narmada Polymers僅作為鞋底制造商的經營范圍提出的質疑進一步削弱了此主張。權衡便利性的結果有利于被告,因為原告未對被告注冊“NEBROS”商標提出反對意見,也未見原告的商標反映在商標審查報告中。
法院參考了Swiss Bike Vertriebs GMBH Subsidiary of Accell Group v. Reliance Brands Ltd. (RBL)2024: DHC:1884案中的解釋。在主觀分析的范疇中,法院簡要提到了“具有欺騙性相似”、“可能引起混淆”和“可能有聯想”的概念,指出這些概念并非彼此獨立,而是不可分割地交織在一起的原則和概念。法院認為,“ABROS”和“NEBROS”這兩個有爭議的商標在視覺、結構或語音上都沒有相似性,并認為“BROS”這個詞的共同性并沒有能力在普通人的智力和不完全記憶下引發混淆。
結論
法院決定拒絕原告對被告使用“NEBROS”商標申請臨時禁令的決定基于被告證明的“先前使用”,爭議商標之間的缺乏相似性,以及爭議各方使用獨特裝置/標志。法院認定,限制被告使用其注冊商標“NEBROS”將對其業務造成不公平的損害,考慮到其先前使用及對普通人(即使是智力和記憶不完全的人)也不會造成混淆的情況。法院參考了在AMPM Fashions (P) Ltd. v. Akash Anil Mehta 2021 SCC OnLine Del 4945案中提出的全球欣賞測試,并初步認定“ABROS”和“NEBROS”這兩個商標在語音和視覺上是互相獨特的,從而給被告繼續使用“NEBROS”商標開了一扇門,直到此事件的最終決定為止。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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