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加快審查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中設置了優先審查程序、早期審查程序和超早期審查程序,審查速度依次加快,但啟動的要求也逐漸增多。
專利申請被公開后,若審查時間過長會出現如下情況:①其他人實施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導致申請人損失無法預料;②存在無法授權的缺陷的專利申請人向實施該申請的其他人發出警告函。若出現上述情形,申請人或相關方可以申請啟動優先審查。
可以優先審查的條件是:①針對該專利申請已經提起實審請求;②該專利申請處于公開之后,授權之前;③他人在該專利申請公開之后、授權之前,以營業為目的,實施該專利申請;④存在需要緊急審查的需要。
早期審查制度允許申請以更快的速度進行實質審查或上訴程序。
可以申請早期審查的專利申請包括:①申請人或得到申請人許可的第三人正在實施或將要實施的專利申請;②申請人就該發明已經向其它國家的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或者已經提出了國際申請;③該申請的申請人中包含中小企業、科研院所、個人、公益機構;④該申請涉及綠色節能技術;⑤支持地震災難重建的專利申請;⑥與《亞洲商業地點法》(Asian Business Location Law)相關的申請。
提出早期審查申請時,需要提交包括情況說明以及該申請和事先檢索到的現有技術對比說明的“早期審查的情況說明書”;此外該早期審查程序需要用日語進行,且申請人須在日本有固定居所或通過代理機構進行申請,第三方不得對他人的申請提出加速審查請求。早期審查可以大大加快審理進程,第一次官方通知書的平均時限達到 2-3 個月。
超早期審查是日本專利制度中比“早期審查”更快的審查制度,在 2020 年第一次官方通知書發出的平均時限少于1個月。
除了滿足早期審查的相關條件之外,超早期審查的適用對象還需要滿足下述條件:①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得以實施并且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已在國外提出;②超早期審查申請的所有手續必須提交日前4周內執行完成,且均通過互聯網提交。
超早期審查的申請程序大致和早期審查的申請程序相同,需要在“早期審查的情況說明書”中注明該申請請求進行超早期審查。此外,若出現以下情況則按早期審查程序進行:①申請前 4 周內執行了非在線程序,例如提交了書面的意見陳述書;②執行超早期審查后出現程序性缺陷;③海外申請人自駁回理由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2 個月內(國內申請人在 30 天內)未對審查意見書作出答復;④申請人未在申請書或“早期審查的情況說明書”中說明該分案專利申請符合分案專利申請的實質要求。
PPH 是專利審查機構之間開展的審查結果共享的業務合作,旨在幫助申請人的海外申請早日獲得專利權。具體是指當申請人在在先審查局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便可以此為基礎向在后審查局的對應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從而達到加快審批,節省申請費用,同時提升授權率。目前中、美、歐、日韓五國知識產權局均是支持該合作項目52。具體到日本,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在先審查局的審查意見書副本及其翻譯件、在先審查局確定的具有授權性的權利要求副本及其一問、引用文件副本、權利要求對照表。
日本專利制度允許申請人在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專利這三種專利申請之間轉換專利申請的類型,且保留原申請日。只要保持申請內容的同一性即可進行申請類型的轉換,在申請類型轉換之后,原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將其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或者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 30 天內,可以將其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但申請日須在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 9 年零 6 個月的期限內提出。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后,原發明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實用新型申請人可以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轉換為發明專利申請,但必須自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起 3 年內。轉換為發明專利申請后,原實用新型申請視為撤回。
實用新型授權后,將授權后的實用新型專利轉換為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需在申請日起 3 年內提出。此時,必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
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可以轉換為外觀專利申請。但是如果對發明專利作出駁回決定的通知送達后已超過3 個月,該發明專利申請不能轉換為外觀專利申請。
轉換后的外觀專利申請必須與原申請的最初說明書以及附圖中記載的外觀專利一致;轉換為外觀專利申請后,原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當專利授權后,若發現專利有瑕疵,專利權人可以請求訂正,但訂正僅限于以下四種情形:
①縮小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②更正錯誤或筆誤;
③表述含混不清;
④將原來引用某個權利要求修改為不引用。
在訂正審判時,申請人還應該注意以下細節:首先在專利的無效審判程序進行中,不能進行訂正審判;其次,在修改說明書、權利要求和附圖時不得實質上擴大或者改變權利范圍。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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