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口關稅,是指國內貨物、物品出口國外時,出口國海關對出口人或者出境個人征收的關稅。出口稅的征稅對象不限于作為商品流通進出口的外貿貨物,也可以包括旅客攜帶、托運或者郵寄的貨物。由于開征出口稅會提高國內產品在國外市場的銷售價格,降低競爭力,各國很少開征出口稅。
二、是進口環節增值稅是指在進口環節征收的增值稅,屬于流轉稅的一種。與一般增值稅以生產、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增值稅為征稅對象不同,進口環節增值稅是一種專門對進口環節增值稅征稅的增值稅。
三、增值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通過程中的增值為基礎的流轉稅。從征稅原則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在生產、流通和服務中的增值或增值征收的流轉稅。實行價格附加稅,即由消費者承擔,只有有增值稅才會征稅,沒有增值稅就不征稅。
促進跨境電商的持續健康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將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各綜試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統籌推進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落實,加快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統計監測體系,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三、海關總署定期將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傳輸給稅務總局。各綜試區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具體免稅管理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商財政、商務部門制定。
四、本通知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通知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來源:跨境小師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