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玩具是受電商賣家歡迎的品類之一,但也是比較容易發生侵權的品類之一。下面是一個玩具侵犯版權的案例:
案件事實
一日本公司創作了某“人體模型”玩具,該作品首次發表于2013年,首次銷售日期為2014年。
2018年,該日本公司就上述“人體模型”玩具部件、玩具本體、卡片、包裝分別向中國國家版權局辦理了作品登記。
該日本公司發現有一家公司在阿里巴巴國際站、淘寶、京東等銷售上述“人體模型”玩具,遂進行了試買等取證,從那家公司購買了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的“人體模型”玩具。
取證完成后,該日本公司把那家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上述“人體模型”玩具部件、玩具本體、卡片、包裝等著作權。
判決結果
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定:
原告的作品——玩具本體和玩具部件——是玩具類工業產品,屬于實用藝術作品。具有實用功能的美術作品,或稱實用藝術作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作品和美術作品構成要件的,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模型卡片與上述玩具配套使用,卡片正面繪有上述玩具本體和器官部件的形象,背面的文字“人體模型”亦經過藝術設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模型包裝是上述玩具的產品外包裝平面圖,該外包裝的圖像設計滿足了由線條、色彩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美術作品的要求,也可以獲得美術作品的保護。
被告公司銷售的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玩具本體和玩具部件分別與原告的作品內容基本一致,卡片和外包裝盒上的圖案與原告的作品只有細微區別,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被告公司生產、銷售該 “人體模型”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玩具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法院由此判決:
一、被告公司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二、被告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萬元,等等。
律師點評:
如果賣家自己創作了玩具等作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玩具本體、部件、包裝、說明書等申請版權登記,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是向供應商采購的玩具,向供應商了解其是否有版權,并可以要求供應商出具授權書等。
(來源:跨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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